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正文

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章程

作者: 来源: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06 浏览次数:

2019年2月2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通过。

根据2023年5月4日《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黑教法函〔2023〕59号)修正。


序言

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前身是,1906年清政府在省城齐齐哈尔设立的高等小学--前汉义学,1908年在此基础上设立黑龙江省两级师范学堂,1914年改名为黑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是全国最早开展师范教育的学校之一,享有“龙江师范第一校”美誉。1953年,更名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师范学校,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原克山师范专科学校、原齐齐哈尔市幼儿师范学校和齐齐哈尔市教育教学研究院部分资源并入,更名为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为全日制大专院校。2015年,被黑龙江省教育厅确定为省骨干高职院校。

学校秉承“坚韧执着,奉献求索”的优良传统和“敦品砺学、修身强技、求精务实,为人师表”的校训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高素质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基础教育师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创建优质高等专科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简称“齐师专”;英文名称:Qiqihar Teachers College,缩写为“QTC”。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路566号,邮政编码:161005。学校网址:http://www.qqhrtc.com。

第四条 学校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部分拨款。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伍佰叁拾叁万元。

第七条 学校由齐齐哈尔人民政府举办,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学校的登记机关是齐齐哈尔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为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依章享有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二)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规定和学校办学实际情况,制定招生方案;

(四)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依法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地方政府等的交流和合作;

(七)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力资源的配置;

(八)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并实施分配和奖励制度;

(九)管理、使用和经营举办者提供的经费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十)法律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建设高水平高职高专院校。

第十一条 学校培养高素质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基础教育师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教育事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成果、智力支持,依法依章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建立和完善以成果产出、创新水平、社会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积极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促进先进文化的创新与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各项工作,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制定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规定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等。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学校党委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检查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班子成员开展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中共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下设总支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及党务工作,所用经费来源包括自留党费、上级党组织拨付的党费以及学校行政财务预算内可列支的项目作为补充,保障党务的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二十三条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为学校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的所需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学校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学校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学校运行;

(六)组织指导学校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学校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学校终止时,负责指导学校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校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校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黑龙江省委任免,其他行政领导由齐齐哈尔市委任免,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任免。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并依据分工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依法依章履行学校行政管理职责;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中的作用,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直属机关、教学单位及教辅机构三种类别内设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办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内部组织机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二节 学术委员会

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职业教育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教材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按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分析报告;

(二)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

(三)提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与学术发展相关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议由上述委员会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

(四)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五)评定教育教学、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六)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七)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八)指导、促进专业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坚持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按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经党委研究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职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职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职代会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职代会代表以各行政处(室)、系(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职代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职代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职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代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职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节 学生代表大会

十六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为学代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学代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代会代表由各系(部)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代会每届任期两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学代会可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学代会代表提议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五节 共青团和党派社团组织

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十八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十九条 学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学生会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隶属于学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自主运营与管理。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六节 系(部)

四十一系(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系(部)的设立、变更、撤并,根据学校发展实际,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提交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系(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制定系(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系(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教学、科研和其他经费,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五)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系(部)党总支(支部)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学生管理等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主任行使职权,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负责系(部)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系(部)主任采取竞聘、选举或任命等方式产生。一般每届任期四年,党委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或延长任期。

系(部)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和决定系(部)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系(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为本系(部)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团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工会组长等。根据议题,党政领导可以共同商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与系(部)主任共同研究确定,涉及党总支的工作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事项由系(部)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书记和系(部)主任协商确定主持人。党政联席会议至少应一到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

第六章 人才培养

第四十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对外合作办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规模适度、注重质量、稳步发展原则。

第五十条 学校开设师范和非师范两大类专业,着力发展地方经济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特色和优势专业。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学生为主体,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全面、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特殊教育合格师资及技术技能型人才;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办学模式。

第五十三条 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学行政主管部门、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等多元化人才培养质量监控评价机制;加强对人才培养和科研等工作的全过程、常态化管理;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定期发布教育教学质量年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致力于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保障师生员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和探索自由。学校积极发展和依法保护科学研究,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教育事业及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多种形式服务,提升社会服务能力。积极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挖掘和繁荣地域文化,积极践行文化传承和引领的社会职责。

第七章 师生员工

第一节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全面领导。教职员工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九条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学校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教职员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任教者必须持证上岗,无教师资格者不能从事教学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市委编办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双肩挑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对师德师风表现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师德师风表现不佳的,学校予以督促整改;对师德师风表现失范的,学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十四条 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奖励。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学校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忠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学校重视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在保障教职员工基本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努力保持适度增长。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二节 学生

第六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心理健康、职业生涯发展与创业规划指导、就业创业课程指导、就业创业竞赛指导、就业创业培训指导、就业创业帮扶与指导、就业创业信息服务指导;

(三)在德智体美劳、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公平获得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的机会;

(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并可跨专业选修课程;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七)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对于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给予与其违法、违规、违纪、严重失信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毕业、结业、辅修、退学规定如下: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一次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及教育实习,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同时结业证书收回,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四)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落实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政策,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并选派相应指导教师。学生社团须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校学生会按规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一节 资产和产业管理

第七十七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按照《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九条 学校健全国有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实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国有资产经营风险。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任何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挪用、损毁和经营学校资产。违反规定的,学校依法采取措施追究责任,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节 财务保障

第八十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学校积极开辟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办学、发展对外合作办学、引进社会资源等渠道,增加学校的教育经费。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和系(部)两级经济管理责任制,系(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组织年度预算,监管经费支出,分别对学校和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以及经济活动的规范性、真实性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会计法》,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内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学校内部财经制度。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统收统支。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并通过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依法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坚持勤俭办学,科学合理使用和管理教育经费,最大化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十六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校长委托主管副校长审批。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按规定需提交党委会议审定的提交党委会议决定。学生收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学校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内部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收支情况、校内工程决算、校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和校企合作年度报表进行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三节 公共服务

八十八学校建立后勤保障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现代化技术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管理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适应和满足学校办学活动的需求,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十条 学校完善基础设施及校园景观建设,创建基础设施完备、配套功能齐全、文化特色鲜明、人文气息浓厚、环境优美的文明校园。

第九十一条 学校加强智慧校园建设,搭建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升校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公共安全体系,完善校园安保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打造平安校园,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确保师生安全。

第九章 奖励和处分

第九十三条 学校实行年度考核奖励制度,每年一次,按程序考核推荐评选,考核结果由党委会议审批确定。

九十四学校设立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助学金等奖项,每学年评选一次,按程序由各系组织推荐,学工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九十五 学校对违反违纪违法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九十六学校对违反学生管理规定的学生,依法依章给予处分。

九十七学校实行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制度,设立申诉委员会,教职工和学生被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受理后,认真核实,公正作出决定。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九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 学校承诺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学校章程自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网站和齐齐哈尔人民政府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学校年度报告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在中共齐齐哈尔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和黑龙江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分别向社会公示;

(三)学校通过学校网站公开党务、校务、财务等信息;

(四)学校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信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以及学校网站进行公开;

(五)学校人事招聘通过人民政府网站和学校网页等相关网址进行公开;

(六)学校招生考试、学生服务与管理、奖助学金评审等信息通过学校网页及公示公告栏目进行公开;

(七)学校教育教学信息通过教育部云平台公开;

(八)依据《预算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批复后的学校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条 学校校训是“敦品砺学、修身强技、求精务实、为人师表”。字体采自刘达手稿集字。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徽的主体以QS(“齐”“师”两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作为创作源泉。QS的变形,宛如一只展翅高飞的丹顶鹤,寓意齐师专前程似锦,蒸蒸日上;丹顶鹤契合了“鹤鸣九皋、声闻于天”的美好寓意和鲜明的“鹤乡”地域特点。

校徽内沿上方为数字1906,注明学校建立的时间;外沿上面为学校校名汉字,下方为英文翻译,颜色同为白色,蓝白相间既典雅厚重、又清新质朴,寄予“晴空一鹤排云上”“天高任鸟飞”之意。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旗以红色为背景,金黄色字体书写学校名称,尺寸为:1.6米×2.6米。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的中文校名字体由书法家杨再春手写。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凝练的师范精神是“坚韧执着,奉献求索”。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校歌为《百年师范薪火相传》,李超词,高敏成曲。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为每年9月10日。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一百零七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订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报告章程执行监督情况。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十三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清算报告完成后,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学校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剩余资产的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淘汰(报废)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超过使用年限已无法使用的资产及其他情形的资产。

资产的处置需该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上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在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校长信箱:qsz2409013@163.com
招生电话:0452-2409077  2409088  邮编:161000
学校电话:0452-2409019    传真:0452-2409013
通讯地址:中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民航路566号
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 版权所有   
黑ICP备 05005228号   黑公网安备  23020402000010